甲方(委托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
乙方(服務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信息技術咨詢服務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服務內容與要求
1.1 服務內容:乙方根據甲方的業務需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技術咨詢服務:
(1)信息技術戰略規劃咨詢;
(2)信息系統架構設計與優化咨詢;
(3)軟件開發流程與方法論咨詢;
(4)數據治理與數據分析咨詢;
(5)網絡安全與合規性咨詢;
(6)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應用咨詢;
(7)其他經雙方書面確認的信息技術咨詢服務。
具體服務內容、范圍、深度及交付成果以本合同附件一《服務說明書》為準。
1.2 服務要求:乙方應派遣具備相應資質和經驗的專業顧問團隊提供服務,確保服務過程專業、高效,交付成果符合甲方的合理預期及行業通用標準。
第二條 服務期限
本合同服務期限自_年月日起至年月_日止。服務具體起止時間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經雙方書面確認后調整。
第三條 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
3.1 本合同項下服務費用總額為人民幣元(大寫:元整)。該費用為含稅價,已包含乙方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成本、費用、利潤及稅金。
3.2 支付方式:
(1)本合同簽訂后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總額的%,即人民幣元,作為預付款;
(2)乙方交付主要咨詢成果并經甲方書面確認后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總額的%,即人民幣元;
(3)全部服務完成,乙方提交最終報告并經甲方最終驗收合格后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尾款,即服務費用總額的%,人民幣元。
3.3 乙方收款前應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甲方收到發票后按約定付款。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4.1 甲方應清晰定義其業務需求與咨詢目標,并向乙方提供與服務相關的必要資料、信息及便利條件。
4.2 甲方應指派專人作為項目對接人,負責與乙方的溝通協調,并對乙方提交的成果進行及時審閱與確認。
4.3 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服務費用。
4.4 甲方應對乙方提供的咨詢服務成果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5.1 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及行業標準,勤勉、盡責地提供咨詢服務,按時提交符合質量要求的交付成果。
5.2 乙方應保證其提供的服務及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5.3 乙方對其在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技術資料、經營信息等承擔嚴格的保密義務,不得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5.4 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收取服務費用。
第六條 知識產權
6.1 乙方為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咨詢報告、設計方案、分析模型、軟件工具、文檔資料等成果(以下簡稱“工作成果”)的知識產權,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歸方所有。
6.2 甲方確保向乙方提供的資料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識產權。乙方確保其獨立完成的工作成果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識產權。任何一方因違反本款約定導致對方遭受索賠或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七條 保密條款
7.1 任何一方對于因簽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觸到的對方的商業秘密及其他機密資料和信息(以下簡稱“保密信息”)均應保守秘密。
7.2 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給予或轉讓該等保密信息。
7.3 以下信息不屬于保密信息:
(1)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信息;
(2)能證明從對方獲得相關信息前即已合法掌握的信息;
(3)法律要求或有權政府機關命令披露的信息。
7.4 本保密條款在本合同終止后持續有效。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時間支付服務費用,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8.2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時間提交服務成果或提交的成果經甲方驗收不合格且經乙方修改后仍不符合約定標準的,每逾期一日,應按本合同總金額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或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還已支付費用。
8.3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中的保密、知識產權條款,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8.4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戰爭、重大疫情、政策變化等)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但應采取必要措施減少損失。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他
10.1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10.3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通知與送達: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往來通知應以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郵件、傳真、短信)送達以下地址。一方變更地址,應提前三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按原地址發出的通知視為有效送達。
甲方送達地址: 聯系人: 電話: 郵箱:
乙方送達地址: 聯系人: 電話: 郵箱:__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日期:_年月_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日期:_年月_日
附件一:《服務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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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2-24 23:06:55